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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受理

发布日期: 2011-10-09 浏览次数:1015


         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受理

        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中填写申请产品名称、牌号、规格范围: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各一份。)

       2、省级质量质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以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业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需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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